(1) 负责与派驻地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联系,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和重大决策在派驻地区的落实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2) 接待受理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实施初查工作;
(3) 在派驻地区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力为派驻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4) 在派驻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处理辖区内涉农、企刑事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5) 对派驻地区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派驻地区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依法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6) 受理派驻地区基层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7)对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活动;
(8) 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
(9) 受理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10)对不起诉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