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业务监督管理部人员设置
丽丽 部长
邓观宙 内勤 图克其 科员
王兴慧 科员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业务监督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监督;
二、负责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等内容的法律文书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对赃证物统一管理,对赃款赃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本院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实行复查;
五、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对业务活动中的问题进行预警与通报;
六、负责本院管辖的所有案件的受理、分流、督办、移送及案件咨询;
七、负责受理律师来访,接待律师阅卷,并接受律师的投诉;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主任职责
1、在检察长、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案件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督促、总结等工作,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负责组织案件的受理、分流、督办、移送及案件咨询,督促及时准确制作法律文书;
4、负责组织对所有案件诉讼环节进行动态监督;
5、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及时公布结果;
6、提供翔实的统计数据,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党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检查核对录入案件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7、负责科室干警的队伍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员职责
1、完成案件的受理、分流、督办、移送及案件咨询,及时准确制作法律文书;
2、负责案件录入工作和案件移送工作;
3、完成案管中心各项登记统计工作;
4、对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并及时通报;
5、提供翔实的统计数据,检查核对录入案件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6、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配合开展对“三不一撤案件”的复查并撰写报告;
7、保持科室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职责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流程图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 办案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本院计财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将扣押的物品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收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时,应当当场查验移送清单和实物是否相符,符合接收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补正,或者不予接收。
第六条 办案部门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于办案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库保管手续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但应当在三日内将扣押清单复印件移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办案部门对扣押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不便提取的其他财物,应当在三日内将扣押的权利证书及扣押清单复印件移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下列涉案物品,应当密封后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
(一)珠宝、首饰、文物、字画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
(二)存折、存单、信用卡、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及其它有价证券;
(三)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
(四)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不能存入银行的现金。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收上述涉案物品时,应当检查密封件是否完好。
第八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随案移送的物品签收后,应当将移送清单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办案部门,同时留存移送清单复印件作为入库管理的依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涉案物品入库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涉案财物入库清单》。
第十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入库的涉案物品实行一物一码管理,对接收的物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打印条码、贴码、扫描贴码信息后存放于专用柜中,并将贴码信息录入案件集中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入库物品逐一建账登记,并放置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保管。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涉案物品需要出库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填制《涉案财物出库清单》。
第十四条 办案部门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调用、移送、处理完毕后,应当将证明材料、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在三日内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在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未处理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办案部门进行预警提示,督促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调用、移送、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案财物入库清单
2.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
3.涉案财物出库清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入库清单
统一受案号:
案件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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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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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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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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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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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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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 接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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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交移交人,一份交涉案财物保管人。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
统一受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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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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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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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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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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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完毕,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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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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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
保管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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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随案移送至乌审旗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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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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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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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办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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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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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办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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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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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出库清单
统一受案号:
案件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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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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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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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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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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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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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 接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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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交接收人,一份交涉案财物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