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指南
一、申诉类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三)认为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二、举报、控告类范围:
(一)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认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认为诉讼活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三)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四、申诉类案件应当递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
(二)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证明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间裁定再审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举报、控告类案件应当递交的材料:
(一)执行监督申请书或违法行为监督申请书;
(二)与举报、控告的违法事实有关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举报人、控告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证明举报、控告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身份证明:
申诉人、控告人或举报人,应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递交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证据材料递交说明: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材料无需再递交,有新证据的应当递交证据原件。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咨询电话:0477-722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