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办理范围:
1. 法律咨询及普通信访案件;
2.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不服判及执行监督);
3.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监督;
4.刑事赔偿及司法救助;
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办理(不服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撤销案件的决定的申诉;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执行监督)
二、立案标准:1.属于检察院管辖;2.属于本院管辖;3.主体适格;4. 材料齐全。
三、民事监督及不立案监督统一受理后转办(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后3日内分流,民行部门3个月内回复我科。不立案监督十日内决定是否转办。),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自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收到当事人申诉材料后2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3个月之内立案复查终结,复查终结后10日内上报备案。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 求是,依法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