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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告知申诉人(控告人)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承办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3.对承办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5.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是否支持监督申请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审查后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裁判决定。 

  注:本告知书在第一次接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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