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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相关事项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民行部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一、受案范围: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发现下列情形后,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以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如下规定的: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害的。 

  二、管辖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初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四、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六、当事人权利义务(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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