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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三)
时间:2018-10-08  作者:  新闻来源: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班  【字号: | |

  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件背景

 

案件背景

  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跨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总面积46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四合木(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半日花(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其中四合木和半日花是第三纪孑遗物种,距今已7000万年,被专家、学者赞誉为植物中的“大熊猫”、“活化石”。保护区范围内还分布着天然气、石膏、煤炭、铁矿石、硅石等丰富的矿产资源,具有巨大的开采价值。近年来,保护区遭到人为破坏,特别是采矿、加工等企业在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监督情况

  2018年,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检察院、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乌达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调阅资料、与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保护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联络对接等方式,对自然保护区内企业退出工作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存在工矿、旅游、养殖等领域的企业82家(乌海市辖区企业2家),其中采矿企业66家、石膏加工企业8家,养殖、旅游等企业8家,这些企业从事开采、生产和经营,并在核心区域违法建造房屋、设备等(未进入生产状态),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了破坏且未退出上述自然保护区。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和乌达区检察院先后向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国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依法纠正违法许可采矿行为,要求违法企业恢复核心区土地原状;建议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环境污染行为予以处罚,并恢复受损环境;建议保护区管理单位限期将自然保护区内涉及工矿、加工、旅游、养殖等领域的企业清理出自然保护区范围;并要求污染企业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效果

  截至2018年8月31日,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涉及采矿、加工生产、旅游、养殖等领域的82家企业,有69家完成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无产品、无设备、已清场地)工作,其中有17家企业已对开采坑进行覆坑和填埋,矿山地质治理完成验收,且对开采坑在自然恢复的基础上,在雨季进行生物恢复措施,恢复原有植被面貌;2家养殖场退出上述自然保护区,迁入新厂区;其余10家企业均已停产,正在进行两断三清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方面督促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保护了自然保护区内珍惜的濒危植物,对探索改善中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坚持既保护公益,又促进发展的原则,不仅通过督促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注意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于行政机关多次督促整改无效的企业,两地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召集多方联席会议,就违法占地企业的搬迁、转型、未来发展等问题,共同协商整改方案;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政策宣讲、释法说理,以打消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助力保护区内违法占地企业积极搬迁、转型发展。实现保护环境、保障经济、服务企业“一案三赢”良好效果。

  来源: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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