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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三)
时间:2022-08-18  作者:第一检察部 张艳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

亮点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亮点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4)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1)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2)规定了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2)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

1)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3)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4)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