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个庄稼人,从来也没犯过罪。这次就是一时迷了心窍,想牵几只羊卖了换钱,触犯了法律,恳请检察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罚,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近日,我院依法对一起“顺手牵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3月2日,努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乌审旗某村,用玉米粒吸引羊群后,将被害人的三只山羊装入其驾驶的车辆盗走。后努某驾驶车辆将盗窃来的三只山羊出售,获利4500元。
经审查,努某盗窃价值已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但努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意识到自己顺手牵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幡然醒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受害人赔偿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综合案件事实、自首、退赔等情节考虑,结合公开听证意见,对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新时代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重要举措。我院高度重视轻罪治理工作,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依规用好不起诉权,充分运用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承办检察官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努某给予行政处罚的评估意见,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2024年7月9日,行政检察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由公安机关结合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努某给予行政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图小利盗窃不可取。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无论是轻微的顺手牵羊,还是数额巨大的盗窃犯罪,都应受到应有的制裁。未被起诉并不意味着可以被容忍或忽视,行刑反向衔接给予相应惩戒,警示着广大群众: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违法之举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近年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刑衔接作为抓手,有效促进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顺利回归社会。下一步,我院将不断提升轻罪治理水平,进一步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