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23周岁、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听证案件类型及拟听证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等,听证员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成员适合参加听证的,可以邀请听证员库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不能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增补名额6人。
六、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乌审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乌审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通过乌审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八、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乌审旗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5年5月28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邮箱地址:1224140756@qq.com
联系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栗雨
联系电话:0477-758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