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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酒后切勿驾车行 逃避检查罚更重
时间:2026-03-25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 | |

2026年1月的一天凌晨,乌审旗男子杨某饮酒后,驾车从嘎鲁图镇某酒楼出发。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巡逻交警发现其存在酒驾嫌疑,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杨某因害怕酒驾行为暴露,当即掉头逃跑,后被交警抓获。在提取血液样本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其行为已构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酒后驾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若在面对执法检查时,采取逃跑、抗拒、阻碍等行为,更是错上加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惩处。

醉驾的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