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经他人介绍,明确知晓某网络APP内所谓“扶贫款”均为非法涉案资金,并非正规合法款项。在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黄某非但没有拒绝、举报,反而滋生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恶意,主动谋划侵占被骗资金。
为顺利获取非法资金,黄某刻意博取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的信任,主动将本人名下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游犯罪人员,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关键协助。后续,被害人被骗的4万元资金顺利转入黄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到账后,黄某妄图将赃款据为己有。其在收款当日便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将其中3.5万元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转为个人可用资金,用于个人日常使用;另支取48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00元留存于银行卡内,全部涉案资金均被其个人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后认定,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仍主动提供支付账户、接收并处置被骗赃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依法得到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