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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励方·青年说】凝聚共识提质效 同堂共训促公正——全区刑事案件办理法检同堂培训学习有感
时间:202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我有幸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名刑事检察人员,参加了全区刑事案件办理法检同堂培训班。此次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正确政绩观贯穿始终,紧扣涉黑涉恶案件审查认定、侵财犯罪与毒品犯罪审判实务、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以及复判息诉研讨等基层刑检核心业务,课程务实、干货满满。几天的脱产学习,让我在繁重的办案节奏中得以静心沉淀,收获颇丰。

一、筑牢政治忠诚,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办案方向

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课、主课,令我深刻认识到基层刑事检察工作既是业务工作,更是政治工作。专题辅导中关于“正确政绩观”的论述让我深受触动——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冲动办案倾向,摒弃为了“数据好看”而降低证据标准的错误做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根本准绳,便是检察人最本真的政绩观。”

二、聚焦疑难杂症,提升涉黑涉恶与毒品犯罪攻坚能力

涉黑涉恶案件审查认定有了更清晰的标尺。授课老师结合两高两部最新指导意见,对“四个特征”的审查认定标准进行了精细化解构,特别是恶势力组织认定、“黑财”甄别与处置等基层易错环节,通过正反案例的鲜明对比,许多长期困扰我的实务难题得以澄清。这一过程让我深刻领悟到,办理此类案件,法治原则是底线思维——既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精准打击,又要“以零差错”的标准严防错定,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更注重链条化与亲历性。针对毒品犯罪手段隐蔽化、网络化的趋势,培训重点讲解了毒品的认定、证据固定等实务难题。我深刻认识到,必须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主动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规范收集通信记录、转账记录、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锁链,确保有力指控犯罪。

三、更新业务理念,规范侵财犯罪认定与涉案财物处置

侵财犯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更加明晰。培训围绕盗窃、诈骗、抢夺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难点,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财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有助于我在今后办理“小案”时更加精准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罚当其罪。

涉案财物处置全流程规范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基层办案中常存在“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倾向。此次培训系统讲解了违法所得“追缴”与“责令退赔”的正确适用、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等实务问题,在审查报告中对涉案财物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并在庭审中加强举证质证,将办案效果延伸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同堂共进,在良性互动中破解司法疑难

此次培训的最大特色在于法检“同堂”。在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课程中,法检同仁就刑法溯及力、司法解释效力起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调整等基层常见争议问题开诚布公交流,让我跳出了公诉视角,更加理解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审慎立场,有助于今后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减少法庭审理中的认识分歧。

五、践行复判息诉,在实质性化解矛盾中体现检察担当

此次培训专门设置了复判息诉专题研讨,令我深受启发。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并非源于裁判不公,而是对法律不理解、对程序不知情、对结果不接受。通过法检同堂研讨,我深刻认识到,化解申诉信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拦”与“堵”,而在于“疏”与“通”。

一方面,要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即注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通,让当事人从“被动接受”转向“内心认同”。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裁判后的复判回应工作。对于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不能简单以“判决已生效”一推了之,而要耐心倾听诉求,针对其疑虑逐条回应、逐项解答,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裁判结果。同时,对于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善用司法救助政策,传递司法温度,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培训虽短,收获绵长。回到岗位后,我将把所学转化为实际行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办案全过程,以正确政绩观指导实践;严把涉黑涉恶、毒品、侵财等各类案件质量关;着力补齐涉案财物处置、复判息诉等短板弱项;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以“共学”促“共识”,为乌审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