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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也要担责!
时间:2023-04-14  作者:第二检察部 王珺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 | |

【案情速递】

2020年11月,郭某某驾驶重型仓栏式货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赵某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赵某某。202012月,某某将郭某某和A公司起诉至法院

赵某某

法院,保险公司赔的钱覆盖不了我的损失,郭某某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我要起诉郭某某和A公司共同赔偿剩余部分!

A公司:

法院,虽然登记的所有人是我,但是我们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无关!

经法院审理,判决郭某某赔偿赵某某损失,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A公司登报声明解除与郭某某的挂靠关系,且A公司向交通运输局申请注销了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资质,郭某某丧失了运输资质,其之后的运输行为属于违法运输,与A公司无关,依照双方挂靠协议的约定,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与郭某某之间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与郭某某均认可该货车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称解除与郭某某驾驶货车的挂靠关系,并申请交通运输局注销了该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但未办理车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郭某某依然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运输工作,直至发生交通事故至赵某某受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解除挂靠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虽然发布公告申明解除挂靠关系,但未办理车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故双方仍属于事实上的挂靠关系,A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的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检察官提示:

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在与郭某某的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转移车辆登记或办理车辆注销而未能实际解除与郭某某之间的挂靠关系,最终与郭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为了让这类民营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检察官在此特别提示:

1.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挂靠公司可与挂靠人事先约定,由挂靠人缴纳部分保险费用,购买一定金额的车辆商业保险。同时,为及时排查“带病”车辆、预防后续事故纠纷,挂靠公司应当对挂靠车辆尽到定期检查义务,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2.解除挂靠合同时,务必一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之间即便达成解除挂靠合同的协议也无法对抗第三人,只要车辆未转移登记仍需承担责任。因此,解除挂靠关系后,挂靠公司应督促挂靠人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如挂靠人不配合办理,挂靠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