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简介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视频集锦
检察新媒体
乌检检察微信
乌检检察微信
乌检检察微博
乌检检察微博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以案释法
【刑法说】春播季节,警惕此类犯罪!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3-05-15  作者:杨伊日桂、周娜、谷越华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 | |


日前,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案件一:2021年乌审旗居民冯某某将280余亩草原地开垦用于种植土豆,致使地上原生植被全部毁坏,毁坏程度严重,至今未恢复。

案件二:2016年乌审旗居民张某某将90余亩草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致使地上原生植被全部毁坏,毁坏程度严重,至今未恢复。

案件三:2009 年以来,乌审旗居民胡某某陆续将200余亩草原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致使地上原生植被全部毁坏,毁坏严重,至今未恢复。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且非法占用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农用地”中包括林地和草地等农用地,开垦林地和草地种植农作物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具体表现。当下正是春播季节,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农牧民朋友:切勿未经批准,擅自开地、草原进行耕种,该行为属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杨伊日桂、周娜、谷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