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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为赚“快钱” 踩进犯罪红线
时间:2023-07-28  作者:第一检察部 张爽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 | |

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较为常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互联网经济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渐泛滥,其中涉及出借、出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个人支付账户的“两卡犯罪”也愈发猖獗,不少人为了谋取高额利益、轻松赚钱,抱着侥幸、装糊涂心理沦为他人犯罪工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害人害己。

近期,我院在办理一起多人电信诈骗案当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由上线徐某伙同杨某将两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后王某又邀集他人一起参与转账。徐某、周某、王某、杨某四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对非法资金进行转移,转移的非法资金共计9万余元,四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常以团伙作案为主,在收购银行卡、诈骗被害人、转移被诈骗款项、银行卡取现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在短时间内将诈骗到的金钱分卡转移,导致被骗款项极难追回。而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他人取现、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也同样触犯法律。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目前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网络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网络犯罪份子相继落网,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法用法,谨防成为网络犯罪被害人,也要避免因利益熏心陷入网络犯罪泥潭。

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及银行卡登录支付信息,对买卖、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坚决抵制,确保自己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发现出租、买卖银行卡及使用银行卡为他人转账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提高防骗意识,对主动联系刷单返利、平台客服主动退费、快递人员主动赔付、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办理贷款等事宜提高甄别能力,遵纪守法的同时,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