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岁,正值奋斗拼搏的青春年华,可翻开李某华的“人生履历表”,却因盗窃判处刑罚。然而艰难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李某华痛改前非,盗窃成瘾的他又一次“重操旧业”继续多次作案再落法网。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华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某酒店担任夜间保安,一家酒店与该超市连通,两家店中间有一个消防通道门,于是李某华利用这个“空门”漏洞进入超市内部实施盗窃。李某华每次将盗窃物品放到自己宿舍内,白天就拿出去卖掉,并将获利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经查李某华曾在2020年因盗窃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李某仍贼心不改,重操旧业。从2023年1月至3月先后盗取超市内商品20多余次,累计盗窃数额高达一万多元。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谈到盗窃原因,李某华坦言,其虽然知道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第一次盗窃超市后没有被发现,之后一直存在侥幸心理。
2023年9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华提起公诉。2023年9月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