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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拒绝“抢红包”赚佣金,避免成为犯罪帮凶
时间:2026-01-26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  【字号: | |

使用微信帮人抢红包转入指定账户,操作简单、轻松、来钱快,看似“赚到了”,实则可能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近一年,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利用微信红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2025年6月,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犯罪分子使用微信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同意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将钱款转到指定微信账户。经统计,林某参与的“红包”资金涉及全国5起电信诈骗案件,致使2万余元被诈骗资金被转移,林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林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违法,要求资金立即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赚取佣金等行为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成为犯罪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雅 安

编辑校对:米 霞

一审:郑 明

二审:韩明宇

终审:苏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