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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切实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效性
时间:2019-01-03  作者:  新闻来源: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高检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今年以来,东胜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助力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行动,走访了解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倾听司法诉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从10个方面制定了20项具体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一是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强化责任担当,自觉地把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水平。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改善机制供给,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促进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二是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加大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

三是依法慎重办理涉民营企业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综合全案考虑办理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客观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创新创业的高风险特点,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支持创业、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积极为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社会环境。

四是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认真梳理排查涉企案件,及时监督纠正利用公权力违法插手企业纠纷、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金融交易、劳动争议等案件裁判结果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

五是建立办理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刑事犯罪案件时,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防止片面理解使用法律,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及时、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在办案过程中,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释法说理和以案释法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增强普法效果。

六是努力做到不因办案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设身处地多为涉案企业着想,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坚决做到三个不轻易,即不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信息和言论。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七是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办理涉企案件时,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诉。配合、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因涉案遭受的损失。

八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审查机制。在办案中注意发现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活动中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一经发现,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通过依法审查办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九是建立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经常深入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广泛征求企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企业活动。在商(协)会挂牌设立检察服务民营企业联络点,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司法诉求绿色通道,帮助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十是探索构建检察联络室+工商联+商(协会)联络服务模式。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与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商(协)会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民企经营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矛盾,让民营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最大限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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