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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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和技巧
时间:2019-01-03  作者:  新闻来源: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检察人员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是检察人员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不容忽视,掌握其原则和技巧,对于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完成指控犯罪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审查起诉 讯问 原则 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指承办检察官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以及侦查机关遗漏的犯罪事实和其他相关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发问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是检察人员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不容忽视,掌握其原则和技巧,对于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完成指控犯罪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讯问程序合法原则

1.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场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3.在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讯问人员须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正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原则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当犯罪嫌疑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讯问,待其身体状况恢复后继续进行讯问。

2.在讯问之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3.讯问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尤其注意避免诱导性的讯问。

4.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5.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三)讯问有节有序原则

1.讯问时,首先须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地、住址等。其次,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以及因本案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3.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多个罪名或者涉及多起犯罪事实,讯问时应当对每个罪名涉及的每个犯罪事实与情节逐一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已陈述清楚且无差异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再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恶意攻击政府、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

(一)讯问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讯问的顺序

对于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可选择其中实施主行为或参与犯罪全过程的犯罪嫌疑人先讯问,或选择能如实陈述或陈述较清楚的犯罪嫌疑人先讯问;对既有共同犯罪又有单独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选择先讯问共同犯罪部分再讯问单独犯罪部分。

2.注意讯问的关联性

讯问的关联性就是讯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所做出的供述以及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讯问人所提出的问题对案件的某个实质性事实或情节具有揭示性,那么该次讯问就具有关联性。

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讯问之前拟写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仔细阅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检察人员在讯问时,要特别注意分辨出犯罪嫌疑人现在所说话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有差异、有何差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如何,对整个诉讼活动的走向都有重要的影响。检察人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及时调整讯问方案,列出重点讯问提纲。

3.注意讯问的细节性

讯问主要可围绕以下事项进行,并注意细节的抓取:

1)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实施过其他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等。

3)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是什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处地位如何,所起作用多大。

4)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

4.注意相关证据的支撑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与侦查阶段不同,因为检察人员在审查过侦查卷宗后,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已经有了初步的掌握,根据这一特点,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问题,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证据佐证,即使犯罪嫌疑人当时翻供,检察人员也可以向其宣读原来的供述,并结合有关证据,采取有效的对策。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思路

检察人员应当因人而宜、因案而宜,选择适当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由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认罪态度,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条件,为了提高讯问的效果,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检察人员决不能采取千篇一律的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认罪犯罪嫌疑人

由于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人员的提问,都能如实陈述。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重点问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能力在讯问中采取短问长答或长问短答相结合的方法。

2.讯问不认罪或者否认部分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认罪或者否认部分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条件,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选择供述中的薄弱环节继续进行讯问。

第一、抓住当前供述与现有证据的矛盾,寻找破绽,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犯罪嫌疑人辩解与行为的自相矛盾。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部分犯罪事实否认的,检察人员可以问清被告人承认的部分,再对犯罪嫌疑人否认的部分逐个击破。

第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检察人员可选择宣读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揭露翻供犯罪嫌疑人的虚伪性。

第四、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否认实施的行为,但却否认自己在主观上有犯意,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否认会影响到定罪,并且其犯意又无法直接看到,检察人员应从客观的细节上来把握发问的重点,结合案件的证据,通过对客观事实的讯问,将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主观状态层层剥露出来。

3.讯问沉默不语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检察人员可以根据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进行确认,全部事实问完后,犯罪嫌疑人如仍然不回答,检察人员可向犯罪嫌疑人亮明态度:虽然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最终还是逃避不了法律对你的惩罚,而且你自行放弃了依法可以对你从宽处理的机会。

 

(作者:王娜娜、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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