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配合上级部门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二)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三)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四)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执行检察局
编辑:检务公开办公室